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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

时间:2025-03-27 浏览:201次 字体: 返回列表
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


2025年3月18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101号令,决定废止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》,并对1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,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

其中对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作出的修改如下:

(一)增加一条,作为第六条: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,明确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,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。”

(二)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,其中的“说服教育、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”修改为“说服教育、提醒敦促、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”。

(三)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,修改为:“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未作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通报批评,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

素材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检验检测交流圈微信公众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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